问:为什么要进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?
答:全省包括我市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,医疗服务成本不断增加,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;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的项目价格偏高,医疗机构“以药养医”的矛盾突出。2013年,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,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,调整医疗服务价格,加大政府投入,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,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、医保资金风险可控、患者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,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差比价不合理,造成部分患者逆向流动,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,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,必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。
问:我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依据是什么?
答:在省物价局会同省卫计委、人社厅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《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苏价医〔2015〕234号)总体框架下,制定我市医药配套政策,予以全面执行。
问:我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三个重点是什么?
答:一是省级主导,苏州全面正确执行。二是下放到地方定价项目,按照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,苏州调整的水平与南京无锡基本一致。三是纳入社保报销的范围和比例基本保持不变。
问: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?
答:目标:改革补偿机制,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,坚持政府主导,注重发挥市场作用,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,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,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,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,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。
基本原则:总量控制,结构调整,统筹协调、配套实施。
问:苏州执行此次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院有哪些?
答:根据省指导意见中关于“城市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”的要求,我市共有23家城市公立医院纳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,其中三级医院7家,二级医院16家, 按区域划分部省属3家,市直属4家,吴中区3家,相城区1家,园区2家,高新区4家,卫职院下属2家,民政部门下属2家,部队下属2家。具体名单见附页。
问: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改什么?
答:一是取消药品加成,合理补偿。改革前,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(中药饮片、医院制剂除外,下同)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,顺价不超过15%的加价率;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,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。改革后,城市公立医院药品按零差率销售,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,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补偿。
二是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。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,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机制,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。提高诊察费、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部分项目、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、手术项目价格,其中,为鼓励高等级医院开展疑难复杂手术,六岁(含)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%。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,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、磁共振扫描(MRI)、X线计算机体层(CT)扫描、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。取消螺旋CT超层费、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。
三是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。将325项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下放到市,由市物价局会同卫生计生委、人社局制定,苏州调整的水平与南京无锡基本一致;已经形成竞争、社会化服务的34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,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。
四是控制并逐步减少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。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为10%,取消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,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,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。通过改革,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初步理顺,检验检查价格偏高,诊察、护理、手术、传统中医价格偏低的矛盾初步得到解决。
问:诊察费是什么?
答: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、中医辨证论治费、急诊诊察费、住院诊察费。不再单设挂号费、急诊挂号费;门诊注射、换药、针灸、理疗、推拿、血透、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。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、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,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、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,设立便捷通道,按2元/次收取。
问:价格改革会增加病人负担吗?
答:此次价格改革是补偿机制的改革,注重医院、患者、政府之间负担的平衡。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差额,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,总体上能够补偿药品加成差额的85%左右,不足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解决。同时要求医院加强内部管理,主动控费。患者负担整体上不增加,特别是对涉及特殊群体的价格不调整,如放射治疗、腹膜透析、血液透析等项目价格不调整,不调整项目达1625项,加上定价权限下放各市的不调整项目,超过30%以上。这次改革对高血压、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次均费用有所减少,但也有部分患者因治疗方式、个性化需求的差异、药占比低等原因,有可能个人负担会有所增加,如口腔治疗的患者。
问:采取哪些措施能够保障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?
答:一是价格改革与其他改革政策统筹推进。医药价格改革与财政投入、医保支付、医疗救助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改革政策协调实施。
二是规范医疗行为,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。采取综合措施,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,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,规范生产和流通经营企业自主定价行为,切实降低药品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,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。推进临床合理用药,控制药品收入比例,逐步降低药占比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卫生材料消耗占比,促使医院严格控制成本,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。推进临床路径管理,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促进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。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,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,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用。
三是加强价格监管。建立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,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、畅通价格举报渠道。加强社会监督,加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监督、消费者监督和舆论监督。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,加强价格、费用、服务量等相关信息公开,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。
四是加强制度建设。建立价格动态调整制度、医药价格监测制度、收费清单定期抽查制度,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监管制度。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,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。
问:针对医药价格调整,医保如何衔接?
答: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后,调价部分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,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比例基本保持不变。
问: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,社保部门如何把握医疗服务的合理性、客观性?
答:一是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,筑牢保障底线。
二是科学设定总额控制指标,深入推进结算办法改革。
三是不断加强智能监控管理,努力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。
四是加强部门协同,实现“三医联动”。发挥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委员会、医疗保险质量评审委员会作用,建立医疗保险联合查处机制,实施医保医师制度。
问: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,社保部门如何保障困难群体市民“病有所医”?
答:近年来,苏州特色的“四位一体”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已经正式确立,基本医疗保险、医疗救助、商业保险有机衔接,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水平、保障层次、覆盖范围都保持领先。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,由于就医情况不同,不同人群费用影响不同,对于影响较大的参保人员,救助制度将一如既往地发挥托底作用,在基本医保普惠待遇基本到位前提下,提升特惠救助精准性,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。
市物价局医药价格调整咨询电话:12358、68267739
市人社局医保报销咨询电话:12333、65235357
市卫生计生系统价格调整咨询电话:69291912
苏州市医改办
2015年10月